开发商违规交房业主是可以拒绝收房的。
业主在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存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实的;
4、开发商无端比原合同商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分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商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商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划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分歧格的;
10、房屋质量题目严峻影响正常栖身使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购买了一处房产,交房时发现小区道路并未畅通,水电等设施也未完全接通,且开发商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李先生以此为由拒绝收房,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
张女士收房时发现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 3%,且开发商擅自改变了房屋结构,她果断拒绝收房,并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实现了诉求。
在房产纠纷中,业主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当开发商出现违规交房的情况时,业主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拒绝收房等合理的维权行为。如遇到类似情况,业主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同时,开发商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房屋交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