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不属于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王某退休后被一家企业返聘,在工作中受伤。企业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王某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构成劳务关系,王某不能按照工伤待遇获得赔偿,但企业需依据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是一名退休人员,被返聘到某单位工作。后双方因工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张某主张是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最终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判定双方为劳务关系,按照劳务纠纷进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离退休人员返聘确实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是因为其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无需对返聘人员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在劳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仍需遵守,若发生纠纷,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同时,返聘人员在工作中也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和权益,明确与用人单位的各项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