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代位继承的条件:
1、旁系亲属和姻亲不适用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也不适用代位继承;
3、因谋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剥夺继承权人先于被继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适宜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案例一:甲有一儿一女,儿子因犯罪被剥夺继承权后先于甲去世,甲去世后,其女儿主张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全部遗产,而儿子的子女则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儿子的子女无权代位继承。
案例二:乙有多个兄弟姐妹,其中一个兄弟姐妹先于乙去世,该兄弟姐妹的子女要求代位继承乙的遗产,但乙生前立有遗嘱将遗产指定给其他人。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遗嘱继承的规定,该兄弟姐妹的子女无权代位继承。
在上述案例一中,由于被剥夺继承权的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女确实不适宜代位继承,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案例二则明确体现了遗嘱继承优先于代位继承的原则,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遗嘱执行,而非适用代位继承,这也提醒人们在处理遗产问题时,要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同时也要清楚了解各种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