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所以不能再设立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A 公司设立了一家分公司 B,B 分公司在未经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又设立了 C 分公司。后在业务往来中,C 分公司产生了大量债务,债权人要求 A 公司承担责任。A 公司以 C 分公司并非其直接设立为由进行抗辩。
在此案例中,A 公司的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分公司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再设立分公司,而 B 分公司擅自设立的 C 分公司,其债务仍应由总公司 A 承担。这也提醒各公司在管理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类似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D 公司的分公司 E 试图设立一个下属分公司,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登记部门拒绝。E 分公司认为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E 分公司的诉求显然是无法得到支持的。法律明确规定分公司不能设立分公司,登记部门的做法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必须清楚并遵守这些基本的法律规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