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案例一:某医院医生在进行正常的医疗诊治过程中,医院未能提供相应标准的医疗设备,影响了医生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医生依据相关规定主张获得应有的医疗设备条件。
案例二:一位医师因对所在机构的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却遭到不公正对待,其以自身享有的权利提起申诉。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医师的权利是受到法律明确保护的。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医疗机构未能保障医生在注册执业范围内的相关权利,如合理的医疗设备条件等,可能会引发纠纷。而对于医生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的保护更是至关重要,不容侵犯。同时,医生也应积极行使对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这对于提升医疗体系整体质量和运作效率有着积极意义。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医师的这些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