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植入医疗器械时,应主动向医师了解所用的植入医疗器械是否具备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及注册登记表、产品合格证;
并核对和保留所用植入医疗器械的跟踪号(序列号),拒绝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植入医疗器械;
不要直接从经营单位或个人处购买使用植入医疗器械,避免因产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而造成的责任不清和医患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案例一:患者王某在手术中植入了一种医疗器械,术后出现了严重不良反应。患者家属认为是医疗器械的问题,但由于术前未仔细了解和核对相关器械信息,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导致维权困难。
案例二:李某在接受植入医疗器械的治疗后发生医疗事故,但其保留了所用器械的跟踪号等关键信息,通过这些证据,成功证明了事故与医疗器械的关联,最终获得了相应赔偿。
在植入医疗器械发生医疗事故的纠纷中,证据的留存和举证至关重要。患者及家属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去做,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也是推动医疗纠纷合理解决的关键。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在法律上就可能处于不利地位。而像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李某的做法就非常明智,通过有效的证据收集和举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