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股东完成出资后就取得股东资格。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和乙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认缴出资 50 万元,乙认缴出资 30 万元。然而,在规定时间内,甲仅缴纳了 30 万元,乙足额缴纳。后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资金短缺问题,其他股东要求甲补齐出资。
在这个案例中,甲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乙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甲补齐出资差额,并且甲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提醒股东们在认缴出资后,务必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位股东,其中一位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在后续发展中面临一些法律纠纷,该出资问题被其他股东提出质疑。
此案例中,该股东虽然完成了出资行为,但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这可能导致出资的有效性存在争议。根据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依法办理转移手续,否则可能影响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其在公司中的权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尽快完善手续,以确保公司资产的合法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