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做担保人,但是需要经公司的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需要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A 公司与 B 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 C 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未经过 C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后 A 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 银行要求 C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C 公司以担保未经内部程序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 C 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明确体现了公司作为担保人的相关规定。虽然 C 公司签署了担保合同,但由于未依法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其担保行为无效。这提醒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否则可能导致担保无效,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同时也提醒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应审查其是否经过了合法的内部程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D 公司是一家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与 E 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协议,为 E 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后来 E 公司违约,债权人要求 D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D 公司以自身性质不允许作为担保人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是不得为担保人的。在本案例中,D 公司作为此类组织,其签订的担保协议依法应属无效。这告诫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要清楚自身的法律地位和限制,避免参与不合法的担保行为。而对于债权人来说,在与担保人签订协议时,要准确判断担保人的主体资格,防止因担保人资格问题导致担保落空,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