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条件:
一、客观要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甲公司员工张某利用工作之便,多次窃取公司核心技术资料,并将其出售给竞争对手,给甲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丙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于自身产品研发和生产,严重影响了丙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在上述案例中,张某的行为明显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他有意识地通过盗窃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进行出售,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行为且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而乙企业的行为同样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其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制裁。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任何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都不应被容忍,必须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