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为 4000 元。但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公司仅支付了 3000 元。小李认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与公司进行交涉,公司却称试用期工资可以由他们自行决定。小李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最终仲裁部门支持了小李的诉求,要求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试用期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明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有明确的法律标准,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或自行决定。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试用期工资,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