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孩子归张某抚养。后来张某身患重病,无法再照顾孩子,李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经审查后予以支持。
案例二:王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孩子由王某抚养,但王某经常打骂孩子,赵某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起诉讼,成功要回了孩子抚养权。
在协议离婚后,若想拿回孩子抚养权,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进行判断和主张。如案例中所体现的,当出现抚养方无力继续抚养或存在虐待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争取抚养权。同时,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意愿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在实际操作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充分准备,以维护自身和孩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