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王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详细询问病史、未进行全面检查等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准确诊断病情,最终使王某病情延误加重。
患者李某在住院期间,其病历资料出现部分遗失,影响了后续的医疗鉴定和责任认定。
在第一个案例中,医院显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未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进行全面的诊疗,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在第二个案例中,病历资料的遗失对患者主张权利造成了极大阻碍,根据法律规定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需为其对病历管理不善承担后果。医疗纠纷中对于过错的认定是关键,医疗机构务必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以避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