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生前没有立下有效遗嘱,其财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的份额。公公属于丈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插手夫妻共同财产。兄弟姊妹是没有权来插手夫妻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一:李某的丈夫去世后,其公公以自己有权继承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儿子的部分。而李某认为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公公不应插手。最终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认定公公有权继承其儿子的部分遗产,但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的份额。
案例二:张某的丈夫离世后,其丈夫的兄弟姊妹提出要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但法院判决其兄弟姊妹无权干涉,因为他们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对于财产的分配和继承有着明确的规定。公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但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而兄弟姊妹若试图插手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行为不会得到支持。对于遗产的继承和财产的处置,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合法的财产规划和安排,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和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