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继承权是指被继承人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享有第一顺序继承遗产的继承权。或者是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按照遗嘱首先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例一:甲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配偶乙、子女丙和父母丁均健在。根据法律规定,乙、丙、丁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甲遗产的权利。
案例二:戊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其大部分财产由其子女己继承。在戊去世后,己依据遗嘱首先享有了对该部分遗产的继承权利。
在继承纠纷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第一继承权至关重要。对于法定继承的情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范围确定继承人。像案例一,各方继承人应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分配遗产,不得擅自争抢或侵犯他人份额。而在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案例二,则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执行继承,以保障立遗嘱人的自主处分权。同时,在实践中,对于继承人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情况,比如继子女、养子女等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准确判断,以确保继承的公平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