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会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毒品罪以及走私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一: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王某通过非法渠道从国外大量进口未缴纳关税的电子产品,涉案金额巨大,后被海关部门查获。
案例二:李某等人涉嫌走私毒品罪。李某等多人组成犯罪团伙,长期从境外走私毒品入境,严重危害社会安全。
在第一个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关于进出口的相关规定,其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处,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法律尊严。
在第二个案例中,李某等人走私毒品的行为极其恶劣,毒品犯罪严重威胁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对于此类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彰显法律对毒品犯罪的零容忍态度,保障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