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重伤的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废,肢体残废是指交通事故造成的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但是没有了该有的功能。
二、容貌毁损,一只眼睛却是或者萎缩或者看不见;眼睛损坏明显影响容貌;一变眼眶骨折或者明显塌陷;一只耳朵缺失达到50%或者两只耳朵缺失达到了60%;鼻子缺失或者是塌陷。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其左下肢自膝关节以下缺失。经鉴定,符合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中肢体残废的情形。
李某遭遇交通事故后,其右侧眼眶严重骨折且明显塌陷,容貌受到极大影响。经鉴定,属于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中的容貌毁损情况。
在交通事故中,对于重伤的鉴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如肢体残废的认定,要明确是事故直接导致的肢体缺失或功能丧失。像案例中王某的情况,其左下肢的残缺显然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符合重伤标准。而对于容貌毁损,像李某的眼眶骨折塌陷案例,就很好地体现了该标准中对容貌方面重伤界定的具体情形。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此类事故时,要依据准确的鉴定来确定责任和赔偿等事宜,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