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
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客小李长期拖欠租金,但房东并未解除租赁合同。之后房东欲出售房屋,租客小李主张自己有优先购买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李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仍存续,小李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另一个案例中,租客小张因严重拖欠租金,房东按照约定解除了租赁合同,之后房东出售房屋,小张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则认定小张此时已不具备优先购买权。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拖欠租金与优先购买权的关系要准确判断。如租客只是一般性拖欠租金且合同未解除,其优先购买权应得到保障;但如果拖欠租金已达到解除合同的程度且房东行使了解除权,那么租客就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合同约定来综合判定,各方都应明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