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一:A 公司与 B 厂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后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最终法院根据加工行为地确定了管辖。
案例二:C 个人与 D 企业签订承揽合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在纠纷发生后,法院认定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从而确定了管辖法院。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关于管辖的确定需要明确合同是否有约定履行地。若有约定,则依约定;若无约定,则以加工行为地或承揽方所在地为准。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相关条款,避免后续因管辖等问题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在遇到管辖争议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