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可以利用积极的举证行为证明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排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患者李某在手术前未如实告知自身的过往病史,术后出现了一些并发症,家属便指责医院治疗不当,要求赔偿。但医院通过病历等证据证明已尽到询问义务,且并发症的出现与患者隐瞒病史有很大关系,最终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在一次紧急抢救中,医生张某采取了当时情况下被认可的急救措施,但患者仍不幸离世。患者家属起诉医院,然而医院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医生在紧急状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法院判定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上述案例,当出现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积极搜集证据,以证明自身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同时,患者及其家属也应遵守医疗规范,如实告知病情等信息,否则可能也要承担相应后果。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各方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医疗纠纷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