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单位如果要求职工上班,若无正当理由,职工应当到单位上班,而不能以双方之间正在发生劳动争议就拒绝到单位上班,如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单位认定职工旷工是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案例一:张某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接到单位要求上班的通知,但他认为既然已经在仲裁了就无需再去上班。单位据此认定其旷工并作出相应处理。最终仲裁委在审理时,支持了单位关于张某旷工的认定。
案例二:李某在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申请了劳动仲裁,单位通知其上班,李某以仲裁为由拒绝。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认定单位的行为合法。
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劳动者不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就可以不上班。如果单位明确要求上班,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除非有特殊且合理的理由。否则,单位按照规定认定旷工是符合法律逻辑的。同时,劳动者也应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可随意违反单位的正常管理要求。法律赋予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视单位在这期间的合理安排。双方都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以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劳动关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