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债权不属于不能进行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的合意;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债权已经转移登记或者转移给受让人占有。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张某将对李某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张某也及时通知了李某。但该债权实际上根据之前张某与李某的约定是不能转让的。后来王某要求李某履行债务时,李某提出异议。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张某与王某达成了转让合意且通知了债务人,但由于该债权属于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所以此债权转让是无效的。这提醒我们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要严格审查债权是否存在限制转让的情形,否则可能会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陈某有一笔对赵某的债权,未通知赵某便转让给了孙某,孙某以为自己已经合法取得债权,便向赵某主张权利。
在此案中,陈某虽将债权转让给了孙某,但未通知债务人赵某,这不符合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所以孙某不能直接向赵某主张该债权,而应先要求陈某履行通知义务。这告诫我们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通知债务人这一环节至关重要,不可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