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
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案例一:甲公司拖欠乙供应商货款许久,乙供应商了解到支付令相关规定后,向法院提起支付令申请。经审查,乙供应商的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依法向甲公司发出支付令。甲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认识到自身义务,及时清偿了债务。
案例二:债权人丙向债务人丁申请支付令,但丁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于是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后丙决定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在上述案例一中,乙供应商通过合法运用支付令程序,高效地实现了自己的债权,这体现了支付令快速便捷的优势。而案例二则表明,债务人的异议权是对其权利的一种保障,但也可能导致支付令失效,此时债权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诉讼途径继续维权。支付令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合适的情况下能发挥重要作用,但债权人在申请前需仔细评估是否符合条件,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债务人在面对支付令时也应谨慎对待,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