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义务确立的原则如下: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案例一:张某和李某离婚后,对于哺乳期后的孩子抚养权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综合考虑孩子的权益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具体情况,最终判决孩子由更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抚养。
案例二:王某和赵某离婚时,他们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了孩子的意见,将抚养权判给了母亲。
在确定抚养义务和抚养权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原则。比如案例一中,法院的判决就是基于子女权益和双方具体情况的考量,这符合法律规定,能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而案例二则体现了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尊重,这也是法律所强调的要点。法律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抚养义务的确立公平、合理且有利于子女。当事人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依法依规,以孩子的利益为首要考量,避免因个人情感或其他因素导致对孩子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