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王某因感情不和欲离婚,但李某坚决不同意。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供了李某长期赌博且屡教不改的证据,以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后,依法准予离婚。
赵某与张某婚后经常争吵,赵某提出离婚,张某不同意。赵某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调解过程中发现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经多次调解无效后,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根据相关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在婚姻关系中,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是明智之举。就如上述案例,证据的收集和呈现对于法院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有符合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证据,如重婚、同居、家暴、恶习等,能有力地支持离婚诉求。同时,申请调解也是一个重要环节,可能会在调解中发现一些之前未注意到的关键问题。法院会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