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不是主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张某虽盗窃数额较大,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明显悔罪表现,经综合考量后,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某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改造,最终顺利度过缓刑考验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另一个案例是,李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诉,鉴于其事后积极赔偿受害者,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期间,李某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情况,表现良好。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是有严格条件和标准的。法院会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如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进行综合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这既是对其行为的约束,也是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社区矫正等相关机构也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