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案例一:某医生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岗,导致一位危急病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病人病情恶化去世。
案例二:一位医生未经过相关批准,私自开展新的试验性医疗项目,对患者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在这些案例中,医生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擅离职守致使患者失去最佳救治时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而带来危害后果等,这些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从法律角度来看,医生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法律法规,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一旦出现此类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