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一方不一定是全责,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应当由交警部门进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案例一:王某酒后驾车与正常行驶的李某发生碰撞,但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超速行为。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二:张某酒驾后与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事故,然而陈某在驾驶过程中突然变道且未打转向灯。最终交警判定张某负一定责任,陈某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是否酒驾来判定。即便一方存在酒驾行为,若另一方也有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形,那么责任的划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交警部门会根据现场的各种具体情况,如车辆行驶轨迹、碰撞位置、双方驾驶行为等,进行全面分析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责任认定。法律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公平合理地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简单地对酒驾一方一概而论地判定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