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除非是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以及购买的财物。
在同居期间各自的个人收入不能够认定为共同财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当属于一方当事人个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某和张某同居多年,期间李某经营生意获利颇丰,张某一直在家操持家务。后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张某主张李某的经营收益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李某认为这是自己个人努力所得,与张某无关。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经营收益应属于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虽然李某是主要的经营管理者,但张某在家操持家务对其经营也提供了一定支持。依据法律规定,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应共同所有,所以张某有权主张分割这部分财产。双方应当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财产分割问题,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
王某和赵某同居期间,王某用自己的工资购买了一辆汽车,赵某也用自己的奖金购买了一些首饰。后来两人结束同居关系,王某要求赵某归还其购买首饰的费用,赵某则认为汽车也应归自己一半。
在此案例中,王某的工资属于个人收入,购买的汽车应为其个人所有;赵某的奖金同理也属于个人财产,其购买的首饰归赵某个人所有。同居期间各自的个人收入及用其购买的财物不能简单认定为共同财产。在处理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时,应明确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