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给多少,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孩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有固定收入,月总收入为 1 万元。按照规定,李先生应支付的抚养费为 2000 元至 3000 元。但李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不愿支付足额抚养费。王女士无奈之下将李先生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按照标准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李先生有固定收入,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其试图逃避抚养义务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法院的判决依法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够获得应有的生活费用支持。抚养费的支付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能随意推脱或逃避。
张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刘先生无固定收入。经法院调查,刘先生所在行业的平均收入为每月 8000 元。法院参照相关规定,判决刘先生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然而刘先生却声称自己收入不稳定,难以承担。
虽然刘先生无固定收入,但根据同行业平均收入可以确定其抚养费的数额。其声称难以承担不能成为不支付的理由。法院的判决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的,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离婚后父母双方都应当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