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患合同关系。医方向社会不特定的主体,患方发生出愿意接受患者就诊的邀约,邀请患方申请挂号,在医院受理挂号之际,医患合同即告成立。
(2)医患无因管理关系。是指医方在未与患方设立合同,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患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自愿为患方提供医疗服务行为而建立的关系。
(3)医患事实合同关系。患方未办理挂号,但医疗方已开始实施医疗行为,即医疗方事实已履行合同内容,视为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案例一:患者王某未挂号直接前往医院急诊,医生随即对其进行了紧急救治。事后,患者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医院则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案例二:李某在医院未办理挂号手续,但医院已为其实施了一系列医疗服务,后因治疗效果问题产生纠纷。
在这些案例中,明确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对于未挂号但已实施医疗行为的情况,确实可视为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医院在这种情况下履行了合同内容,患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无论是合同关系还是无因管理关系等,都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认定,以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应充分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