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受到处罚的情况如下: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案例一:患者甲在某医院治疗,医院未如实告知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医疗风险,导致患者后续治疗受到影响,引发纠纷。最终卫生行政部门对该医院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某医院拒绝为患者乙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患者投诉后,经调查属实,医院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分。
在医疗纠纷中,医院的这些不当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如实告知病情、妥善保管病历等。若违反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患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而医疗机构也应以此为戒,加强内部管理和规范,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