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如下: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A 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准备申请专利。在申请日前不久,该技术在某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A 公司担心这会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经核实,该展览会是中国政府主办的,根据相关规定,其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A 公司随后顺利完成了专利申请。
B 科研团队的一项研究成果在一次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之后团队进行专利申请。有人质疑其新颖性,然而,由于该成果是在符合条件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公开,按照法律规定,不丧失新颖性,专利申请得以继续推进。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丧失新颖性的判断,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以及在规定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等情形,法律明确规定不影响新颖性,这是对创新成果的一种保护。而在实际情况中,当事人应准确理解和运用这些规定,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同时,在涉及到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的情况时,要注意证据的固定和保全,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占据有利地位,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