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不能缓刑的情形如下:
1、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2、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3、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4、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5、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7、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8、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9、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案例一: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且在调查过程中不如实供述罪行,最终法院对其未适用缓刑。
案例二:李某的职务犯罪涉及救灾特定款物,并且存在严重的徇私舞弊情节,法院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缓刑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当出现上述不能缓刑的情形时,法院的判决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如在案例一中,张某不如实供述,这显然不符合缓刑条件;案例二中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这也提醒当事人及司法人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