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李某与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后积极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避免了繁琐的裁决程序。
案例二:张某与所在单位的劳动纠纷中,因其中一名仲裁员与该单位存在关联,张某依法申请了该仲裁员回避,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这些特有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先行调解原则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也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回避原则保障了仲裁过程的公平公正,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影响裁决结果。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保了裁决的民主性和合理性。一次裁决原则则提高了仲裁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及时获得明确的结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充分了解并运用这些原则,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依据也明确了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这为仲裁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