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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64°c 2023-10-09
导读:黄某是一位68周岁的农村老年妇女,文化程度不高,身体状况不佳,在家从事农活。2017年初,黄某为改善家中经济状况,与丈夫协商购买了多头小猪进行饲养补贴家用。后不幸因瘟疫爆发,多头猪仔生病且医治无果。某天,黄某无意间在村中的垃圾桶旁拾到几颗罂粟种子。
【案情简介】

黄某是一位68周岁的农村老年妇女,文化程度不高,身体状况不佳,在家从事农活。2017年初,黄某为改善家中经济状况,与丈夫协商购买了多头小猪进行饲养补贴家用。后不幸因瘟疫爆发,多头猪仔生病且医治无果。某天,黄某无意间在村中的垃圾桶旁拾到几颗罂粟种子。黄某之前曾听说鸦片可以治疗猪瘟,便将罂粟种子带回家,种在自家菜园内。2017年5月,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前往黄某家中菜园调查,当场铲除、清点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为罂粟幼苗共计1917株。该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移送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发后,黄某被取保候审。

黄某系农村老年人,没有固定收入,经济困难。2018年1月,黄某在家人协助下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宣州区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为黄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仔细研读了关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承办律师第一次会见黄某时,感受到了受援人的不安和恐慌,承办律师先询问了黄某一些近况,慢慢舒缓其紧张的心态,引导黄某回忆案件发生的经过,黄某详细陈述了其捡拾罂粟种子、种植、案发、涉案数量等情形。承办律师根据黄某所述,结合其种植的罂粟株数及黄某案发后的表现,向其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及量刑情节等。首先,黄某目前对本案的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其次,因涉案罂粟为1917棵,属于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范围内,因此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承办律师认为黄某在量刑方面具有减轻及从轻情节,并表示可能会以量刑情节为重点作辩护。黄某在听取承办律师的意见后,消除了紧张感。

承办律师在简单了解了案情后,即前往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对本案的案件情况及证据材料作进一步了解,发现案件事实和黄某所述基本一致。承办律师认为,缓刑是对黄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虽然争取缓刑十分困难,但是承办律师还是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认为黄某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对其采取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承办律师的意见,委托宣州区社区矫正中心作出《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在此期间,黄某的家人努力筹措资金,积极主动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

本案于2018年2月6日开庭审理,承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不好,家庭经济困难,认罪态度良好,具有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2018年2月22日,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将案件办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黄某与其他毒品犯相比,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诸多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对黄某建议采取缓刑,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

在农村偏远地区,因信息闭塞、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观念陈旧,不少人认为“罂粟”是可以用来治病的良药,尤其年龄较大的老年人,深信鸦片可以缓解疼痛,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其种植罂粟已经触犯法律。罂粟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不管出于什么目的,均不可种植,否则将会使自己身陷囹圄。

本案的判决,给黄某及周围群众敲响了警钟,也让公众知晓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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