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刑法第373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兵员管理秩序。建立正常的兵员管理秩序,保证部队满员,是完成作战、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的需要。煽动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了国防法规定的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或者军人家属、亲友确有困难,而写信劝说现役军人早日退出现役的,都不...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立案标准第九十一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