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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什么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刑法第376条第2款),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下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征公民...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认定

区分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立案标准

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关法律]《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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