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需在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一:张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职期间利用其负责销售业务的便利,多次将客户支付的货款占为己有,累计金额达到数十万元。最终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担任某企业财务主管期间,通过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将公司大量资金转移至自己名下,数额巨大,后被发现并受到法律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职务侵占行为往往发生在行为人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手段、占有财物的数额等多方面因素。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同时,一旦发现有职务侵占的嫌疑,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