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
1、法定时效无期限。
2、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3、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4、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5、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6、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
7、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8、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案例一:小张在工作中受伤后,未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便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结果因不符合程序被驳回。
案例二:小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模糊不清,在发生纠纷时难以确定具体标准,导致维权困难。
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一定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误区。如案例一中,未经工伤认定就主张权利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劳动者应先进行工伤认定这一关键步骤。而案例二提醒我们,对于劳动报酬等重要事项的约定必须明确具体,否则会给后续维权带来诸多麻烦。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