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以承包劳务,劳务承包,是指由承包人来完成对外承包项目的劳务经济活动。在劳务承包中,承包企业从发包方获得项目及承包费用,赚取利润并为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与发包方没有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李某承包了一项建筑劳务工作,他雇佣了一些工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一名工人因操作不当致使另一名工人受伤。受伤工人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李某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证明受伤是因受伤工人自身故意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李某在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同时,在劳务承包中,各方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规范操作,以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
张某承包了一个装修劳务项目,在工作期间,张某自己不小心从高处坠落受伤。张某认为发包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张某因劳务受到损害,应根据他与发包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不能简单地认为发包方就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张某自身存在过错,比如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等,也需承担相应部分责任。双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合理协商解决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