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夫妻主动离婚:首先由双方协商,按照双方的意愿,按照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进行分割;双方达不成分割协议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李先生和王女士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决定离婚,在财产分割上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李先生认为自己对家庭经济贡献较大,应分得更多财产,而王女士则主张平等分割。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子女抚养等因素,最终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对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
在这起案例中,李先生和王女士的情况较为典型。虽然李先生强调自己的经济贡献,但法院在判决时并非单纯依据这一点,而是全面考量各种因素。这也体现了法律在保障离婚财产分配公平性方面的作用,既尊重双方的意愿,又要确保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并非简单的谁贡献大谁就多分,而是要综合权衡,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
张某和赵某夫妻分居两年后决定离婚,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争执不下。该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但赵某认为自己在家庭中付出较多,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理应归自己所有。经过法院的调解和依法判决,最终房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了分割,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给予了相应的补偿。
此案例提醒我们,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能仅凭一方的主观想法或房产登记情况来决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的原则和依据,法院会依据这些进行公正的裁决。在婚姻关系中,双方的贡献不仅仅体现在经济方面,家庭劳务等付出同样重要。而对于重大财产的分割,要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仅凭个人意愿或不合理的要求来决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