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其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案例一:甲公司投资制作了一部电影,其中涉及众多编剧、导演、摄影等人员。在电影上映后取得了巨大成功,然而在后续的收益分配上却出现了纠纷。部分创作者认为自己的报酬过低,与当初签订的合同不符,于是提起诉讼。
案例二:乙导演执导了一部影视作品,该作品中使用了他人创作的一首歌曲。在未经歌曲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用于商业推广,歌曲作者发现后,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乙导演及相关方诉至法院。
在第一个案例中,根据法律规定,虽然电影的著作权归甲公司,但编剧、导演等作者有权按照合同获得相应报酬。如果合同约定明确,各方应严格遵守,若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第二个案例中,影视作品的制作方必须尊重其他可以单独使用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即使在影视作品中使用,也应取得合法授权,否则就构成侵权,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