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王某在某事业单位从事保洁工作多年,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后王某与单位发生纠纷,王某提供了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以及同事的证言等,最终成功认定与该事业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应聘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张某通过收集考勤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等证据,依法确认了与该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情况。劳动者要注意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事业单位也应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双方的争议,应依据具体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客观判断和认定,确保劳动关系的公正、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