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小李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每月 5000 元。然而在试用期期间,公司每月只支付给他 3000 元。小李认为公司违反了法律规定,于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经调查,劳动监察部门认定公司的行为违法,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补足小李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显然没有遵守法律规定,试用期工资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工资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当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导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