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货款100万的,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属于挪用资金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一:张某是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了 100 万货款用于个人炒股。后被公司发现并报案,最终张某被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李某在担任某企业销售经理期间,私自将 100 万货款挪出借给朋友用于生意周转,超过三个月未还,被依法定罪判刑。
在这类案件中,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是否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比如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显然符合该罪的规定。同时,法律对于挪用资金后退还资金的情形有从宽处罚的规定,这也体现了法律的一定灵活性和人性化。但无论如何,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等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