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患者张某在某医院治疗后出现不良后果,其家属与医院协商解决争议并共同书面委托当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终明确了事故责任和原因。
某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按规定书面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为后续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医疗纠纷中,明确鉴定程序至关重要。当出现医疗事故争议时,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移交鉴定,都是为了公正、客观地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这不仅能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医疗机构规范自身行为。在此过程中,相关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若任何一方违反程序规定,都可能对鉴定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影响整个纠纷的解决进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