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3、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案例一: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派遣到甲公司工作,后该员工与甲公司在工作中发生劳动争议,此时劳务派遣公司和甲公司均被列为共同当事人。
案例二:劳动者小李与一家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劳动争议,诉讼时以该字号为当事人,并注明了字号业主的具体自然情况。
在劳动工伤中,对于承包期发生劳动争议确立当事人的问题,法律有着明确规定。如上述特殊情况,必须准确把握和适用。在劳务派遣的情形下,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则是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因字号问题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对于用人单位的合并与分立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也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有明确的对象可寻求解决,不至于因为主体变化而使维权陷入困境。法律的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