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雇劳动合同的,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甲在某公司工作多年,但业绩一直不佳,经多次培训后仍无明显改善。公司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核算,甲在该公司工作了 5 年 3 个月,公司依法向其支付了 5 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的处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时,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既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用人自主权,也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补偿的计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年限执行,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乙在一家企业工作未满六个月,因其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被解雇。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向乙支付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案例中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尽管乙工作时间较短,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依然要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法律对于经济补偿的规定细致且明确,无论是工作时间较长还是较短的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都能获得相应的保障,这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