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果利用职权收货款跑了是算职务侵占罪的。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一:甲作为公司股东,负责收取公司部分地区的货款。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大额货款私自占有并潜逃。最终,甲被依法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乙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在某次收取货款后,便携款消失。经调查,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随后乙被逮捕并受到法律制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股东收货款后跑路的行为,如果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作为公司及其他股东,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应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也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财务制度,以预防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