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名单的,才会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案例一:王某因与他人的经济纠纷被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未履行义务,被列为被执行人。但在后续过程中,王某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并逐步履行了义务,最终法院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例二:张某在多个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且存在故意隐匿财产等行为以逃避执行,经法院审查核实后,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实际情况中,被执行人是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关键要看其具体的行为表现。如像案例一中的王某,虽然一开始是被执行人,但能够积极改正,主动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被简单认定为失信人。而像案例二中的张某,其种种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依法将其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是合理且必要的。法院在判断和处理时会依据相关规定严格进行,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这也提醒被执行人要正确对待自己的义务,避免因不当行为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后果。